Article 21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医疗卫生健康服务进入社区(村)和居民家庭。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咨询、合理用药指导、慢性病管理、健康随访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开展传染病预防,为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指导,为有医疗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预约转诊等基本医疗服务;
(三)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等跟踪随访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门诊保障政策,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村)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和家庭医生配药、居家结算医疗费用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