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激励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营造全民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数据资源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