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9,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3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3年5月30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数据资源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员工信息采集等一站式集成服务。除涉及前置许可外,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主体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
探索推进“一业一证一码”改革,将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并加载二维码,实现一证准营、一码查询。
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办理流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技工强市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人才培养的示范引领和孵化作用,为市场主体培育各类人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深化政银担合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跨区域市场主体信息互认、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运行监测,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或者技术标准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有关单位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线填报、在线提交和在线审查,对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对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有关单位应当围绕市场主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事项,推出“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网上并联审批。
探索人工智能审批服务方式,提升审批效能。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及时更新。清单之外,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推行证明事项互认共享制度。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互认互通。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与规划、消防、市政公用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一次填报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及时推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过户与不动产转移登记同步办理。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标准,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并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对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检查能够联合进行的,可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得简单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市场主体相关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须的范围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合规整改中的有关问题。
接到投诉举报后,实行按责交办、限时办结、闭环管理,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
(一)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办事时限的;
(二)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合同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