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的;

(二)办理举报等紧急事项以及协助有关部门查证的;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