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一)未经检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验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应当检验的项目,或者未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的;
(四)使用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
(五)伪造检验机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其他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