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3
- Articles
- 28 articles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水利、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通过安装尿素屏蔽器、传感模拟器、诊断测试仪等弄虚作假方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重点用车单位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或者校准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四)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
(五)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录,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一)未经检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验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应当检验的项目,或者未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的;
(四)使用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
(五)伪造检验机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其他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单位名录,并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平台,对自治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统一编码管理,数据信息全区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储油库、加油站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维修治理、监督检查等信息共享、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