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补植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十厘米。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树木补植费用,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组织补植。

经批准移植城市树木的,移植者应当保证其成活;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补植。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