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报送信息:

(一)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理机构报送承租人信息,并告知承租人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或者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收回房屋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理机构报送承租人离开的信息。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同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起三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理机构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三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用工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理机构报送劳动关系变更信息。

(三)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并督促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居住的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四)其他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依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理机构报送居住人员的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