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镇、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农药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