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专项计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通过。经区人民政府通过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还应当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时,被征收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房屋征收的区域范围;
(二)房屋价值的确定原则及程序;
(三)补偿方式;
(四)补助及奖励政策;
(五)搬迁费、安置费标准;
(六)经济损失补偿标准;
(七)房屋所有权人认定方式;
(八)房屋性质、用途、面积确定方式;
(九)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方式;
(十)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