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时间)前建造的,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历史文件(包括审批文件、规划批件附图、处罚文书、文字档案、测绘资料等);

(二)1984年1月5日以后建造的,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其规定建造的建筑;

(三)由铁路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自行管理的合法建筑。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