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维护、管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