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两倍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