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修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修。供热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及通讯设备等,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备勤。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抢修现场恢复原状。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