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订立合同,但已存在供用热事实且未向供热单位提出异议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