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遇到异常低温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