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安全、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九)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十)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五年内有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十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经营许可证。供热经营许可证依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