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清洁能源锅炉和可再生能源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新建建筑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燃煤锅炉供热区域,应当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但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