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防止噪声污染。

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