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