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三)劝阻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将全部物业管理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他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