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营运设备损毁或者失效时仍然从事营运活动的;
(二)巡游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招揽乘客的;
(三)网约车驾驶员在巡游车专用通道候客、揽客的。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侮辱或者殴打乘客、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