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道、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绿化照明和机动车、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停车泊位、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缘石坡道、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规划馆、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文明城市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七)窗口单位和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无障碍卫生间、志愿服务站等便民设施设备;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