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