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
因各类施工使排水设施遭到破坏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修复受损的排水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及其他连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