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城区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市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