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在城市桥涵上架设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先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提出技术安全意见,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产权单位维修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在城市桥涵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附属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及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城市桥涵维修、改建、扩建时,架设的管线等设施及附属物有碍施工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