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道路的,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道路挖掘现场应当设置工程信息公示牌、安全防围、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公示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用途、时限挖掘。

(五)挖掘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挖掘位置的地下管线情况,与相关产权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触及地下其它设施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六)挖掘沥清混凝土路面或者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应当使用路面切割设备切割沟槽边线。

(七)回填土方必须按照规范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它杂物。

(八)挖掘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前办理延期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