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市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市政设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建立并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市政设施,按照职责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出资人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并接受市政设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按照管理范围可由市或者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和维修养护。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