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所需费用;
(二)扣缴抵押房地产处分后应缴纳的税费;
(三)抵押房地产占用的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缴纳相应的出让金;
(四)偿还债务的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按上列顺序分配后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同时登记的,按各方债权比例清偿。抵押人及各抵押权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5,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