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压占或损坏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二)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三)临时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防护设施、悬挂许可证;

(四)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报请市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缴销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