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押金。城市道路占用费缴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定。

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需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