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迁移、拆除、改动道路照明设施;

(二)接用、切断道路照明设施电源;

(三)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它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

(四)在道路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体、倾倒有腐蚀性的废渣(液)及使用明火作业;

(五)破坏或盗窃道路照明设施器材;

(六)其它有损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