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