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因下列特殊原因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会议:

(一)参加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门、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举行的重大活动的;

(二)参加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议或者调研等活动的;

(三)本人因病住院或者其直系亲属因重病住院需要陪护的;

(四)参加在接到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之前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动或者临时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

(五)参加救灾、救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的;

(六)其他确需请假的特殊情形。

因前款所列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总请假情况及原因,经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核,会前报主任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上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及原因进行通报,全年进行汇总通报。

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总数一半的,常务委员会予以书面告诫。

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总数三分之二,或者一年内三次未请假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建议其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