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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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9, 2023
- In force from
- June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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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18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履行职责和其他工作的关系。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和法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六)省委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要求;
(七)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一)参加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门、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者举行的重大活动的;
(二)参加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议或者调研等活动的;
(三)本人因病住院或者其直系亲属因重病住院需要陪护的;
(四)参加在接到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之前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动或者临时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
(五)参加救灾、救险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的;
(六)其他确需请假的特殊情形。
因前款所列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总请假情况及原因,经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核,会前报主任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上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及原因进行通报,全年进行汇总通报。
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总数一半的,常务委员会予以书面告诫。
一年内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总数三分之二,或者一年内三次未请假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建议其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各项工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的制度要求,加强与基层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吸纳和反映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应当严格落实党中央以及省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厉行勤俭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