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标准及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文广体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