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新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现有上述地段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逐步迁出。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当设置围墙(挡),采取覆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不得有碍市容、污染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