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