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经费以及筹备组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时,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经费以及筹备组经费。
老旧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经费以及筹备组经费可以由业主自筹解决。
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