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水工程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