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堤防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堤防毁损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