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禁止围垦湖泊。
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湖泊。城镇规划的临湖界限,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垸内湖泊面积不足本垸面积百分之十的,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补足湖泊面积;确有困难的,应当划定相应的预备调蓄区。在垸内湖泊和预备调蓄区内从事养殖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调蓄渍水的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