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不得利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三)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四)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六)没有实际内容的;(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会议工作机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视情作为代表来信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