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前款行为,造成饮用水污染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