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