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水库和山坪塘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一)取水口半径三百米范围内的整个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二百米、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整个水域,小型水库、山坪塘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中型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和入库河流上溯三千米的汇水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为二级保护区;
(三)二级保护区边界外上溯五千米的溪流,两侧纵深各二百米内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