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一)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整个水域及同等长度的洪水期正常水位河道边缘纵深各五十米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取水口上游三千米、下游三百米水域及同等长度的河岸两侧纵深各一千米的陆域或者整个集雨区范围的陆域,除一级保护区外,为二级保护区;

(三)二级保护区边界外上溯五千米的水域及河岸两侧纵深各二百米至五百米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Local Regulations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