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未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卫生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由相关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卫生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涉及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