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符合本地农村实际、简便易行的垃圾处理模式。

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理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垃圾中转站,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垃圾中转站应当满足农村垃圾清运的要求,根据垃圾承载量设置垃圾收运车辆。配备的垃圾房、垃圾桶(箱)等设施设备应当具有密闭功能,位置应当便于投放、收集和运输。

乡镇设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在本地环境容量范围内,接纳具备转运条件的相邻乡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并进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